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20:01:58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注意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是影响挪用公款犯罪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按照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营利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志。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没有规定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的要求,不管挪用公款数额多少,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法律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并不是一概不考虑数额多少,均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挪用公款几百元或几十元用于赌博,其挪用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的时间,新刑法规定,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事项,必须超过三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因未满三个月就主动归还或被发现而归还的,应视其情节,不能论罪的,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最后,应当考虑挪用公款案件其他情节,如挪用公款动机和用途是为亲属、朋友治疗急病或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挪用数额不大,时间不长,发现前已归还,综合案情认为危害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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