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两家公司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买方反悔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故拒绝向供货方付款,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某纸品公司偿付原告某包装制品公司货款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
2007年8月,某包装制品公司通过传真与某纸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双方明确包装制品公司提供kt板3000张,包装制品公司按约于同月和10月两次发货。货款总金额为8.3万余元,纸品公司收到货物后,包装制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6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纸品公司也支付了货款1万元,但尚欠货款6万余元纸品公司迟迟不付。故包装制品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纸品公司偿付货款6.1万余元。
纸品公司以传真件合同的字迹不清,发货数量有出入为由,拒付尚欠货款。
法院认为,通过传真订立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并以送货单为依据,证明已向被告供货,原告又以发票为依据,证明原告已开具发票,被告也曾开具支票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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