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保险索赔纠纷?(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相互理解、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直接沟通、友好协商、消除争议、求同存异的方式,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而且可以增进谈判过程中的相互了解和互信,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和合同的继续履行。仲裁是指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决定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作出。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协议可以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组织,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各方协议选定,不受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除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外,不予受理。(3)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院主张对方权益,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作出判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端最激烈的方式。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采取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相结合、排他性管辖与选择性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若干问题规定:“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人民法院确定,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因此,保险合同双方只能选择有权受理诉讼的法院。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再审。第二个判决是最终判决。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只能走上诉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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