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的,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对专利权也有一定程度的公开要求。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排他性的。他人以合法方式获取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的,与第一人具有同等地位。商业秘密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其之前的信息开发和掌握者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其之后的信息开发和掌握者使用或转让该信息。第三,利益相关者可以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合法,但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对商业秘密的披露。由于权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技术秘密可能长期存在,远远超出了专利技术的保护期。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不为公众所知(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进入“公共领域”,不进入“公共信息”或“公共技术”。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驰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保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一个为公众所知、易于获取的信息不可能享有优势,法律也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一个已经公开的秘密将使其所有者在竞争中失去优势,不再需要法律保护。(2)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特征。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在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其次,经济利益不仅包括商业秘密运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商业秘密运用后所取得的良好效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包括“真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不限于真实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获取商业秘密、努力维护商业秘密权利的内在动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开发和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经明确了产业化或商业化的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从商业秘密实施和利用的结果来看,权利人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比如,在技术上,拥有技术秘密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可以使其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特点,或者可以降低产品成本,节约原材料;在商业上,掌握和应用商业信息,可以拓宽市场,或者提高商品价格;在企业管理中,运用商业秘密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收节支、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等。
商业秘密拥有者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创造更多的利润。合法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利用该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在于禁止他人从信息中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的使用,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被制造或使用,才能给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任何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都必须能够在实践中使用商业秘密,因此在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变得非常容易和普遍。实际情况要求技术信息和业务信息具有确定性,应是相对独立、完整、具体、可操作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
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真正使用商业秘密,只要信息符合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实用性与价值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没有价值。因此,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包括未来价值和潜在价值,但根据科学推断,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必须是具体的和可预测的。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应用于某一行业,才能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没有实用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抽象的概念、原则、原则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四)保密措施(保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使普通人难以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该要件强调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律鼓励那些为权利而战的人,而不应该保护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很难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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