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此处是注意规定。持械行为,是一种犯罪手段,不再按照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处理。
一、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聚众斗殴一方参加者中的部分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并不知情,应由直接致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对局面能制止而未予制止持放任态度,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实行过限者为何人的,则属于事实不清,应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全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这种处理结果虽然放纵了实行过限者,但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2.聚众斗殴一方均对可能造成对方重伤、死亡后果有充分认识,如事先均明知持械并有相关共谋,则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全部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聚众斗殴一方形成概括共同犯罪故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均在其故意范围之内,但量刑时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进行裁量。
3.聚众斗殴中自己的一方成员被对方致重伤、死亡后果的,而没有造成对方重伤、死亡后果的,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对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和双方首要分子认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任何犯罪侵犯的客体都要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体现出来,但不包括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身遭到损害所反映的客体和对象。因此,聚众斗殴中本方成员被对方致重伤、死亡的,本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此后果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也符合一事不重复评价原理。持械聚众斗殴致死,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持械行为只是作为一种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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