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区域范畴内,作为业主共有的部分涵盖了诸多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内部各类相关设备装置、建筑物共同使用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例如电梯、走廊通道、楼梯等;
同时还包含了建筑物所占用之地基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等。
总而言之,除却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外,建筑区域内的其余部分基本上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