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称为建设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称为建设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验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分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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