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后,划拨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划拨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情形,并且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的土地性质
通常所说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权的,用于建设住宅的集体土地。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宅基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使用的角度来说,“宅基地”是农民建设住宅的土地,建房农民具有土地使用权。
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政府若是想要征收、征用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等类型的土地,那么在实施征收、征用的行为之前,需要先确定土地的性质、制定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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