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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