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三金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返回彩礼。
离婚女方彩礼三金要不要退回男方手里
离婚女方要将彩礼三金退回到男方手里,但是要符合法定退还条件。法律规定,如果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后女方就应当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三金。如果夫妻间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那彩礼三金在离婚后依法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需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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