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台曾经播过一个堕胎的医疗广告,画面是一个女孩子怀孕了,男朋友怂恿她去医院进行堕胎,女孩很害怕,担心堕胎很痛苦,一直彷徨不定。男朋友告诉她,某某医院采用高科技,没有任何的痛苦,不用担心。女孩心里很害怕,不是很相信,在男朋友花言巧语的劝说下,最后十分开心的进了某某医院,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堕胎广告能做到喜气洋洋、蹦蹦跳跳的去医院,这个广告实在是十分荒谬。一个生命在被剥夺的时候,画面没有一丝丝的悲痛气氛,让人沉重。非常不解的是,用一种喜气洋洋的方式去误导、诱惑你去医院进行堕胎,这是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医疗违法广告。这种缺乏人性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工商局进行监察,停止其广告发布。
广告看来应当具有相当的可识别性,如果不说是宣传无痛人流的广告,我们公众是看不出来了,这已经违背了我国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公民的身心健康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规定,且广告内容相当的荒唐,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影响。广告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水准,应该马上停播。做广告不能只讲利益,而不讲道义,按照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很多行为是容易模仿的,孩子的特点就是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模仿性强,难免在看过这些广告后不做出出格举动。
这则广告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水准,人人皆知未成年的女孩子怀孕是需要追究男性的法律责任的,是不好的行为,广告中还要大肆的宣扬无痛人流,首选xxx,这实在是最可恨、可恶的广告。请还孩子们一个纯净的听觉、视觉环境。
这些打擦边球的广告近来层出不穷,俗不可耐,而且触犯道德的底线,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尺度把持的一点都不准确,将低俗广告投放市场,打破了道德底线的负面案例,在道德上需要纠正。
然而社会监管部门在大多数的案例中仍然处于缺口状态,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划上休止符。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广告投放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国际上,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广告投诉局会将接受到的投诉结果公布在互联网上,将处理结果的公布透明化,保障了公众、企业在社会上的合法权益,让诚信、真实、合法的广告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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