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意见稿共有12章113条,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其中,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机动车无号牌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六)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意见稿同时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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