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还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但您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您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您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不服能不能不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能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不能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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