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用于什么目的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引起重大损失;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将公款偿还。在本定义中,我们特别强调了“非法活动”这一概念,它不仅包括诸如赌博、诈骗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也包含了其他一些可能被视为非法的活动。而对于“营利活动”的理解,我们认为其范围广泛,既包括了投资、商业经营等可能带来经济收益的行为,也包括了其他形式的盈利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条文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挪作他用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归还的情形。其中,所谓“非法活动”涵盖了诸如赌博、欺诈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则包括了投资、商业运营等各种形式的盈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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