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补偿多
两者既相互关联,亦存在显著区别。就其实质而言,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伤残等级鉴定之基石。从所涵盖的范畴来看,劳动能力鉴定相较于后者更为宽广。不仅针对工伤(包含相关职业病在内)进行鉴定,而且也囊括了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导致暂时性乃至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责在于运用医学知识从医疗角度对劳动者暂时性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加以鉴定。
然而,伤残等级鉴定则在专业性及严谨性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它主要面向工伤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专注于对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状况进行的鉴定。申请鉴定的主体各不相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则可能是已经被确认属于工伤的员工本人,其家属或者雇主都可以申请;但关于伤残鉴定的申请,仅限于受害人本身。申请鉴定所需遵循的依据、内容以及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亦有所差异。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内容包括:
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过程中的各类相关资料(如职工个人详细信息、工伤情况、医疗机构诊断文件等等);而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其伤残鉴定内容包括:
伤者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运动结构的异常以及这些因素对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勤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等。
此外,申请鉴定的具体时间亦有所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机通常在治疗完成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待患者病情相对较为稳定之际)便可提出申请;而伤残鉴定的申请则通常要等待医疗过程结束后方可行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伤残鉴定找什么部门
如果是因工伤进行伤残鉴定的,应当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如果是其他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找具有专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诉讼中要求鉴定的,则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伤残鉴定和劳动鉴定哪个补偿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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