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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的同意,不得强行改变其姓氏。
此乃源于自然人具备充分的姓名决定权这一法律原则。
个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由地做出关于自身姓名的决策、灵活运用及变更本身的姓名,同时也有权授权他人使用本人的姓名。
因此,鉴于配偶具有自主选择姓氏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未经其意愿的前提下,无法强制性的要求其跟随夫家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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