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24小时和48小时区别
(一)行政状态不同
1、拘留24小时: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
2、拘留48小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二)措施不同
1、拘留24小时: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拘留48小时: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三)法律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再盘问48小时的条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三、传唤48小时
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传唤48小时前提
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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