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家车搭载行为是否属于“营业运输”,
(2)私家车搭载会不会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如果私家车车主是有其他工作,搭乘只是上下班途中顺道带人,减轻出行负担,行车路线也是在上下班的合理区间内,就不属于营业运输,即不是运营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但是,如果私家车主没有其他工作,主要以接单搭乘为创收途径,因每天接单次数较多,出行危险系数会显著增加。因此,私家车车主应将该类情况事先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调整保费。否则,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私家车搭乘属营业运输,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并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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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载而定。按照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由于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保险纠纷。超载可以拒赔,但超载并不是一个可以拒赔的万能理由。若是行人违规在先,事故主要责任方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导致事故发生。超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扣除六分罚款500元。在这里还是要提示大家,遇到校车超员的问题还是要积极地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毕竟校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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