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它包括人才培养合同和联合办学合同。教育合同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中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2、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一、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哪几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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