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的证据有:
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以产生代位权吗
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以产生代位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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