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指对外出售时需要缴纳的税款。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但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其中在公证继承中,办理房屋继承公证还需缴纳2%的公证费。
征收遗产税应深谋远虑
征收遗产税方向正确,但短期内不宜急行。应该急行的,是对税收公平的制度灌溉,是对创造财富的环境呵护。
征收遗产税的消息一出,即被炒得沸沸扬扬。尽管相关当事人表示否认,但舆论热度不减。焦点重心不在于是否征收遗产税,而在如何寻找到切合实际的起征点。80万元起征固然乖谬,但500万元、1000万元起征的意见是否合理,也尚需认证。无论起征点定到哪里,社会高度关注和操作路径迷失之间的冲突,已在提醒征收遗产税的操作切忌急功近利。
一般而言,征收遗产税具有实质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还有推动公益慈善的附加价值。就中国目前情况看,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普通百姓未来养老面临考验等均是较突出的难题,征收遗产税的预期破题效果显著。这也应是今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表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的宏观背景之一。
一旦遗产税在较大范围内征收并将其划为地税税种,在房产税试点扩大的配合下,对于缓解地方的土地财政依赖症将起到积极作用。从长远看,一旦新的支撑地方财政的税种成熟,土地的治理绳结就有望解开,地方行政惯性也有望得到正向的改变,从而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更一致地呼应。
但是,征收遗产税税种不能只看到行政意志和预期目标,还必须回到税收的基本原则上加以考量。税收首先应该具有法的实质:即刚性地讲求义务与权利的公平。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出现,并导致原来的课税预期失效。比如,如果遗产税仅仅是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财政能力,而不能通过一个稳固的渠道用于公共服务,那么纳税义务尽管可以强制执行,却难以获得真正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起征点定到多高,都可能出现财产转移的情况,从而伤及经济的合理运行。这也就意味着,征收遗产税必须建立在法律可靠地保证义务与权利的对等前提之上。而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制度建设空白需要填补。
此外,征收遗产税必须建立在对潜在纳税人财产进行真实评估的基础上。而目前,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都还远谈不上完整。即使以房屋财产税作为征收突破口,在房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如何估值以防止出现可能的不公平和寻租现象,如何避免该收的人收不上,将税负转移到中等收入群体,也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征收遗产税方向正确,但短期内不宜急行。应该急行的,是对税收公平的制度灌溉,是建立真实财产信息系统——无论官民,是对创造财富的环境呵护。有了这样的前提,征收遗产税才能水到渠成。
转自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除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