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行已按审批要求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并取得房产他项权证;
担保公司与抵押人、借款人、经办行达成二次抵押登记意向后准备以下材料:
抵押人提供的出具给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担保公司向经办行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银行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
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
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原件)。
需要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银行流水;
6、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资料银行的贷款合同;
7、半年的银行流水;
8、居住证明;
9、水电气发票;
10、贷款用途。
房屋抵押程序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职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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