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在我国民法典中称为技术秘密的转让,但这种说法不严谨。我国民法典有关技术秘密转让的章节,实际上有关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2、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是技术秘密权利人保持其总体权利中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
3、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出发,被许可方接受使用许可,表明被许可方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接受权利人的合法约束,从这个角度看许可合同又有三个特征:
(1)许可的专有性。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使用权还可以再分为从生产到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权利。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拥有这一过程的全部权利,也可仅将其中一个阶段的权利许可对方使用,例如,生产许可、加工包装许可、销售许可、盈利性使用许可等。
(2)许可的时间性。指在技术秘密的生命期内,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始终拥有使用权,或者仅允许有其中一段的使用权。
(3)许可的地域性。许可方可允许在全国拥有使用权,也可允许在数县、数省、几个大区有使用权。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生产或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排斥许可方使用。许可方仅保留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和许可费的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或销售,也不能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人实施。
(2)排他许可。许可方除了自己使用技术秘密外,还允许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家被许可方进行生产或销售,两分天下,许可方不得再许可给第三家。这种许可适用于以下情况:许可方自己虽然有一定实施能力,但由于资金、成本、运输等原因,不能占领全国市场,从而以许可方式培植一个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收入。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全国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技术秘密。这种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足够大的情况。
(4)交叉许可。即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使双方受益。这种做法适用于双方都想得到对方技术的情况,交叉许可是双方技术上结盟的一种形式。
(5)分许可。指被许可方除自己可以实施技术秘密外,在全国或指定地区内,还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分许可必须有许可方明确授权,表示同意。被许可方可以进行分许可,应当与许可费用相联系,向许可方多付费。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混合许可合同常见于专利技术中包含技术秘密的情况,这时仅有专利技术尚不能保证生产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需要技术秘密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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