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不太明白在打官司的时候,为什么有的人被``询问``,而有的人却被``讯问``同样是被司法机关问情况,但对被问对象却采取不同的待遇,有的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有的却没有。
这主要是因为,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所以而着有极大的区别。
讯问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询问与讯问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询问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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