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
祖*长是某私营企业老板。王-东为该企业的销售人员。2005年3月,祖*长委托个体运输户柴*征为该企业运送一批货物到外地,王-东跟车钾货。途中,柴*征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东重伤,经治疗后仍留下残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柴*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因各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王-东以祖*长和柴*征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雇主和肇事司机应否共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出台之后,为处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责任形态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到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准确地把握不同责任形态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有些受害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准确地区分几种责任形态,在选择被告和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发生失误,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受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雇员王-东既可选择按雇佣劳动法律关系诉请雇主祖*长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诉请交通事故侵权人柴*征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而王-东同时起诉雇主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则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鉴于交通事故责任人柴*征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以雇主祖*长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雇主祖*长能举证证明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中,王-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则可以免责;有重大过失,则可以适当减责,综观本案案情,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雇主祖*长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基于赔偿代位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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