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枪支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危险物质的处置,这是防止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步骤。但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限制,人类至今还不可能将危险物质完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将产生的危险物质全部回收利用。对无法用尽的危险物质进行最终处理、处置,是对危险物质实施无害于环境管理的最后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国陆续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危险物质的处置予以严格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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