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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2条

2024-06-06 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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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目前一般不能申请破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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