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如下材料:
1、公司法人签订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且需要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且加盖公章、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有本人的签名,以及被委托人的权限、期限等等;
3、公司规章制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的营养场所证明;
如果营业场所为自己的房子的,则提交产权复印件;如果为租赁饿房子,则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产权复印件;没有房产证的,则交购房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6、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任职证明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必须报备批准的项目,应该提交相关的批准证明。
以上资料中没有注明需要交复印件的都应该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并且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
下面简单介绍申请流程:
1、准备好以上资料后,申请人带着申请资料到市政务工商局处提出申请,并且等待初审,初审通过后会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2、初审通过的将会拿到《登记决定通知书》,
如果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会在当场告知,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缺少的资料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对于材料齐全的,但需要对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工商局会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且会在10天内审核完毕,再做出决定;
3、对于审核完成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可以拿着《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相应的窗口拿《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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