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婚约解除拒还彩礼男方索要获得法院支持
订婚后,男方因与他人相恋而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结果遭到女方拒绝。9月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胡某收取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共计2.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返还1万元彩礼。
2007年2月22日,李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同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李某给付胡某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外出务工的李某与杨柳红相恋。同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胡某退还彩礼,胡某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今年3月12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被告胡某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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