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新修订)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医疗广告审批,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扬州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江苏省卫健委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六份,影视、广播广告需提交光盘和录音);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扬州医疗广告审批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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