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拆迁有哪些补偿方式
时间:2023-05-02 18:11:06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补偿价格和住宅用地权属的补偿价格。(2)产权转让被拆迁人安置面积核定标准:1。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在(25-30)平方米/人以下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核定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由2人审批;

3。已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已婚夫妇,尚未生育的,应当经三人同意。

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农民实施自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1。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房屋。2。由被拆迁人建设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偿被拆迁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在地的补偿价格补偿被拆迁人。

3。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建设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竣工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4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农用地的,可以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安置房的,拆迁人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价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二是高速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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