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局、区、县: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需要发行人民币特别股(以下简称B股)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需要发行B股的企业申请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当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政策,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对申请设立的“股份公司”进行初审后,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意见,并抄送市证监局,市工商局和申请人
(2)申请人持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同意的审批意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公司”名称审批手续
(3)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股份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批准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在市工商局办理筹建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其他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发行B股,外资股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股份公司募集到足够的股份并召开成立大会后,凭市证券办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股票承销协议,向市外商投资委员会申请《股份公司批准证书》,按规定程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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