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犯有新罪。审判机关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一个人犯的数罪进行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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