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往往涉及多人为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组织、有预谋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多人参与才可以构成此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如由单个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例如将他人强制性地关押于某处,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关键之处在于,该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即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追究的法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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