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商铺被淹责任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3-07-21 14:20:33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例如,在街上行走,市政部门留下一应予清理而未予清理和防范的危险物,导致从此路过的人受伤或死亡,应予赔偿,而在山间行走,一滚石自然坠落,导致山下行人受伤或死亡,无从追偿,没有赔偿问题。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更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题。但政府方面会实施救援,社会各界会施以援手,这属于救济而非赔偿。

业主家被淹物业与建筑商回避责任

早上7点多。

“嘭嘭嘭……”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的沈研急忙下床,一惊:脚已浸在一片温水中,整个卧室都是水。

她赶紧打开房门,再一惊:整个屋子已经“汪洋”一片,“平均水高10厘米左右。我顺着水声趟到厨房,看到热水正从装在我家的‘中控冷热水井’中喷出”。

当沈研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上述这难忘的一幕时,她正坐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庭里。4月28日,她起诉北京中铁金方物业管理中心和北京银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开庭审理。

调解未果

在沈研提供的证据中,有她及家人所拍的70多张照片,分别为家中被水淹后不同时期所拍。记者从照片上看到,木地板翘了,一些墙角裂开了,墙皮外翻,部分瓷砖掉落下来。

沈研说,跑水是由于“中控冷热水井”的“热水逆止阀”崩裂造成的,她家147平方米全部被淹,室内装修、家具以及其他物品均被损害。

“事后我与金方物业协商了两次,第一次他们说愿意给我家恢复原样。第二次他们说不修也不赔了,说这事跟他们无关,我只能起诉。”沈研说。

在开庭前,审判长问是否愿意调解。

金方物业表示,只有在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同意调解。而银创房产方则表示不同意调解。

此后法院开庭审理。

各方争辩

原告代理律师安久坤称:金方物业对原告所住小区的公共设施具有法定的维护、保管、保养及注意义务,造成原告房屋被淹的“中控冷热水井”系小区公共设施,金方物业理应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有责任;而银创房产系原告小区的承建者,因其未能尽到合理设计的审慎义务,导致“中控冷热水井”这一公共设施设计在了业主所拥有产权的自有房屋内,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亦应承担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115487元;并判令银创房产对“中控冷热水井”进行合理改造,并将其搬离原告住所,消除安全隐患。

金方物业方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金方物业没有对事故设施设备维护、保管、保养的法定义务,也没有与原告之间达成相应的约定义务。同时金方物业在接到原告报修后,已经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原告的财产损失不是其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

银创房产方辩称,本案是基于物业公司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与银创房产无关。且该房产交付时按照法律规定,已提交竣工备案表等,交付的商品房是合格商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之诉。

一纸诺书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出具了一份由金方物业工作人员曾某写的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原告家中“热水逆止阀”崩裂跑水造成包括原告在内的3户人家被淹泡,因漏点属于物业维护保养范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承担,如何赔付共同协商。承诺时间为事故当天。

“承诺书内容与有关事实不符。”金方物业方随即表示,称“漏点属于物业维护保养范围”是错误的,是曾某没有事故判断能力所致,曾某为物业客服人员,承诺超出了其职务范围。同时,承诺书基于事故发生后,不作承诺原告不同意维修,金方物业为尽快处理以减少损失所作出,且承诺书没有金方物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物业盖章,“该承诺无效,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这时,银创房产方“突然”站在了原告一边,称对原告而言,只要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就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否则就太苛求原告了,还从一份文件中指出:曾某为金方物业一个部门的领导。

最后反击

有意思的是,整个庭审过程银创房产不止一次支持原告的一些主张;金方物业方也不示弱,直指“水逆止阀崩裂”是水阀质量有问题,崩裂跑水不是维护、保管、保养、注意所能避免的。言下之意不言而喻。

两位被告甚至还发生了相对激烈的“交锋”,相互打断对方发言。银创房产方称金方物业方阐述自相矛盾,金方物业方称“那是你错误地认为”。

但这可能只是表象。

在庭审最后环节,争论竟回到了起诉案由上。当原告称本案是基于“侵权责任起诉”时,银创房产方立即指出“此说法与原告之前所说的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矛盾。而金方物业方马上表示:“我方无侵权行为,此案与我方无关”。当原告称是“基于管理合同以及产品设计侵权责任提起本案诉讼”时,两位被告立即提出两个案由应该分开审理。

法庭内争论一度再起高潮。

最终,审判长表示:关于本案案由及两位被告关于本案是否分开审理的问题,合议庭将进行评议。本案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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