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员们实施虚假出资以补足注册资金的法律后果如下所示:
首先是假若有已作出投资的股东未缴纳足额注册资本金,那么他们将会构成违约并必须依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的责任,或者是承担取消与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公司未能正常运营的法律后果。
第二,若是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能满足法定最低金额限制,在此情形下,所有的股东不论自身是否已经履行投资义务,都需要为公司的贷款人之间共同负责,甚至可能被视作共同拥有企业的合作者。
然后,如果总体上的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章程的设定要求,但是已经满足了法定最低金额限制,那些没有真实缴纳股本的股东就应对公司贷款人补足其差额部分,而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替代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未尽义务的股东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向贷款人提供偿还保障。
最后,当多家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并且并未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底线,那么所有虚假出资的股东都应该根据各自实际投入的资金减少应享受的权益去替代公司的欠款。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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