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通知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通知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情形有: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二、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三、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
(一)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达成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
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达成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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