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二、保险人权利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管理特点
经营目标、经营产品、资本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影响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的投资得到回报,所以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保证资本供给者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决定了治理特点,而保险公司治理特点则反映在治理目标、治理原则、治理结构与机制、治理风险、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等方面。投保人倾向于获得保障,而股东追求剩余索取权,所以股东倾向于激励保险公司经营者投资风险项目,这将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因而,维护投保人利益就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这是保险公司治理特点在治理目标方面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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