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离婚有生效文书吗
时间:2023-10-10 16:26:45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院裁定离婚有生效文书吗

有,法院的裁定与判决一样,一经裁定即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裁定数额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效力等同于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离婚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民事起诉状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立案条件后,法院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

4.由法院进行调解;

5.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三、离婚诉讼应该准备些什么

离婚诉讼应该做如下准备:

1.首先,当事人应当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依法确认管辖权,并据此起草起诉状;

2.然后,当事人应当亲自将证据及起诉状递交至相应法院;

3.最后,待人民法院做出受理决定的,积极参与庭审;

4.离婚诉讼需要做的其他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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