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行政强制救助程序海难强制救助是指船舶或者其他海洋财产在海上遇险的行为。在危及或者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时,海事管理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依法强制救助遇险船舶或者财产,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指挥、派遣进行海上遇险搜救的单位为实际救助人。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海上强制救助的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要求赔偿并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救助报酬一般由被救助方与救助方协商确定。救助方在进行搜救前,可以与被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确定救助报酬。但是,由于海事事故的突发性和海事管理机构整体指挥的特点,实际实施救助行动的救助方往往在救助行动前未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或协商救助报酬,因事后承担相关费用而引起争议的
2。海事行政强制救助期间
海事行政强制救助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指挥。救助期限一般从救助方实际参与救助时(包括救助准备时)起,至主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救助作业,搜救船返回原停泊地时止,在此期间,救助方为实施救助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上述期间以外的救助费用,如果救助方未实际实施救助,救助方的船舶救助费用一般不属于救助费用。在这起案件中,打捞公司称,上海海事中心决定终止搜救行动后,接受海事管理部门的指示,再次待命进行搜救。在待命期间,D号搜救船发生的费用也应计入救助费用。由于搜救行动在此期间已终止,D轮未实际进行救援,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包括在海上行政强制救助报酬的计算和分配中。救助费用的计算
救助费用应当根据救助的实际支出确定。当打捞双方未能就打捞费用的计算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选择专门的海事评估机构对打捞费用进行评估。鼓励海上救助原则
鼓励海上救助被称为确定救助报酬的“首要标准”,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行政强制海上救助。如果残值低于救助成本,船舶或其他救助受益人的赔偿义务应当在实际救助成本范围内确定,以减少救助方的损失,达到鼓励救助的目的,亲戚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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