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女子经过一卸货车辆旁,不幸被失落木板砸伤面部而毁容,身心饱受打击。8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在实际肇事外地搬运工难觅的情况下,促使车主张女士自愿赔偿伤者李女士5203元损失。
2008年7月28日,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遇到一辆逆向停靠在路边的货的在卸家具。由于乡村水泥路过于狭窄,正当李女士紧贴路边欲通过货的时,意外突然发生了,江西籍搬运工胡某手中的一块木板滑落,正好砸在了李女士的脸上,瞬间血流满面。事故发生了,车主张女士和胡某紧急将李女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脸上还是留下了象蚯蚓一样难看的疤痕。
事发当天,路边好心群众替李女士报了警,但民警勘查现场后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而系安全事故。胡某本身是外地打工人员,经济十分困难,在给付李女士1000元医药费后就失踪了。李女士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寄到胡某在南通租住地和江西老家的诉讼材料均被退了回来。
李女士认为,张女士逆向停靠车辆,也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她的损失在胡某找不到的情况下应由张女士赔。而张女士则认为,实际肇事人是胡某,自己逆向停车并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不同意任何赔偿。眼看双方争执不下,办案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展开调解,最终促成本不该发生的意外伤害案得以妥善解决。
肇事者和对方不是车主谁负责
肇事者不是车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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