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此规定表明,倘若债权人在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债务方违约之事的当天起,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并未依法提起诉讼程序,那么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有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实现,而无法获得法律机构的有力保护。
然而,若从受到侵害的权益实际产生之日算起,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欠款不还的纠纷案件来说,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超过这个时限,就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从而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造成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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