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收住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集镇计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转移住宅,新住宅建成后,过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住宅,退出原住宅基地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占有的住宅基地3、由于继承住宅等原因,农村民一户以外的住宅基地4、因转移.因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住宅基地5、未经转让的住宅基地6、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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