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驳回之后复审怎么请求
时间:2023-02-07 09:50:23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3.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发明专利申请后被驳回的十一种理由: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是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4)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5)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同一发明主题有两个以上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

(7)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

(8)权利要求书等不到说明书支持;

(9)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清楚、不简明;

(10)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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