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3.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申请驳回是什么意思
专利申请驳回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不授予专利的决定。就中国专利审查程序而言,产生驳回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
(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
(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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