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会有哪些承担方式
合伙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会有以下承担方式:
1.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退伙后还要承担债务吗
合伙人退伙之后还是应当承担合伙债务,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可以申请破产吗
合伙企业能申请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允许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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