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峰曾在沈阳一家汽车有限公司任职,因工伤,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17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雇用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后,单位没有支付护理费用。于峰无奈之下,把单位告上了法庭,最终得到了740元的赔偿。
不幸工作中膝盖受伤
2008年,于峰在一家汽车有限公司任职,原本工作和生活都很顺利,哪知不幸却降临在了他的头上。
2008年11月23日于峰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右膝外伤、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受伤后,于峰于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17日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7天,此后,又转院治疗、休养。之后,劳动部门认定申请人所受损伤为工伤,2009年6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于峰需要人照顾。但是单位人手紧缺,于是单位让于峰自己解决。“当时,雇用护理人员的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都是我自己付的。”于峰说。
无奈费用单位不承担
本来身体受伤就已经让于峰很闹心了,接下来护理等费用的支付让于峰更闹心。“护理费3540元单位当时不付,我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796元,单位也没有支付,我要求单位支付以上费用,并按月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但是都被拒绝了。”于峰说。于峰所在单位认为:于峰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且医院有义务对伤者进行照顾,因此拒绝了于峰的要求。
事情一拖再拖,直到于峰出院,此事也没解决。今年年初,于峰求助到了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中华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在认真地了解了于峰的情况后,田中华决定帮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该单位支付于峰的护理费。
判决企业赔偿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依据上述规定,2009年8月,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定。
根据于峰的情况,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赔偿于峰在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17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40元(37天×20元/天);由于证据不足,对于峰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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