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底,身体不适的晋江人阿明(化名)到福州一家大医院做检查。医生的诊断书表明阿明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症(俗称尿毒症)。其实,阿明的身体此前就有问题。2000年前,阿明曾到泉州某医院看病,医生就诊断他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想不到4年后他的病情变得这么严重。此外,医生的诊断书显示,阿明还患有高血压、肾性贫血等病。根据阿明的病情,医生建议他换肾。阿明同意后,医生为他做了手术。
就在阿明去福州检查身体的前几个月,阿明向晋江某保险公司投了20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总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6日起至终身止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同时,阿明还投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附加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05年7月5日止。
就这样,阿明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共花去医疗费用10多万元。出院后,阿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阿明隐瞒病史投保,按规定不予理赔。阿明非常生气,状告了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明未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曾患肾病住院治疗的事实,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点评】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涉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该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所以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秉承最大诚信、善意从事。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健康体检表内的各项内容及核保医生对健康状况的询问作出如实详细的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此案中,阿明在明知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不予赔付的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单的询问事项作了不实填写,故应认定其系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投保人未履行此义务,不但得不到理赔,甚至所缴纳的保险费亦无法退还,这应引起投保人的重视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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