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蒋太的老房子被拆除,搬进了新房。去年九月,一位村民胡未经批准在蒋台的老房子的基础上盖了一栋楼。蒋泰认为基金会是他自己的,所以他找到了胡,并强迫胡先生按每亩3000元-4万元的市场价格付给他20000元作为补偿。由于双方争执,他们找到了村乡部门,最终达成口头协议赔偿5000元,但胡某没有支付。于是,今年4月初,姜老太以上述事实和2万赔偿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异议]
关于江×泰的主张是否成立,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宅基地村民。胡某擅自强行在姜泰的宅基地上建房,属于侵权行为。既然房子已经完工了,就必须给予一定的价值补偿。因此,蒋泰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交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由于镇政府已将江台的房屋拆迁纳入规划范围,且已经有了新房,则江台的老房基地应收回给村民小组集体,江台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独立管理权,因此,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姜×泰起诉的理由看似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江西省《乡镇规划纲要》规定,“农村村民需要在乡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及其附属房屋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并办理下列审批手续:(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后,依法办理土地利用审批手续村镇选择;(二)利用原宅基地、村内闲置土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城镇。”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内,不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仍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四)》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制定乡(镇)、村年度居住用地总体控制指标,个人居住用地纳入规划用地审批使用分批进行;农村村民建房时,一般不允许占用耕地,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里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使用,且不突破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村民原宅基地搬迁后应限期归还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内未建房的,原批准文件无效。”
从法律法规上看,蒋女士的要求明显违法,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胡某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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