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行为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或者借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事实。
转账记录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材料,能够充分说明资金流转的真实性;
而银行流水则能明确显示出资金流动的全部过程;
同时,证人证言也能证明借款事项的商议过程以及借款的真实意愿。
若债权人无法独立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将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最终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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